第一师阿拉尔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处罚依据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 类型 | 子项 序号 | 子项 名称 | 设 定 依 据 | 实施主体 | 承办 机构 | 备注 |
| 1 |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七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师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科 | |||
| 2 |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经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25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条: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师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科 | |||
| 3 | 对存在《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八十八条相关情形的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9月1日施行) 第八十八条: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 师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科 | |||
| 4 | 对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行政法规】《退役军人安置条例》(2024年9月1日施行) 第八十九条:退役军人弄虚作假骗取安置待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非法所得,依法追究责任。 | 师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科 | |||
| 5 | 对冒领、弄虚作假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2025年1月1日施行) 第六十一条:冒领烈士褒扬金、抚恤金、补助,出具虚假证明或者伪造证件、印章骗取烈士褒扬金或者抚恤金、补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 师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科 | |||
| 6 | 对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行政处罚 | 行政 处罚 |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施行) 第五十八条:抚恤优待对象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取消相关待遇、追缴违法所得,并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二)伪造残情、伤情、病情骗取医药费等费用或者相关抚恤优待待遇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抚恤优待待遇的。 | 师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综合科 |
终审: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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