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管理
行政处罚信息管理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上报时间 | 所属领域 | 失信严重程度分类 | 轻微失信公示状态 | 处罚附带期限 | 是否简易处罚 | 备用字段 |
1 | 赵吉平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0524********5459 | 一师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004号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 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6〕第003号)要求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拒不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叁仟元) | 0.5 | 2026-02-02 | 2026-02-16 | 2029-02-02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2026-02-03 13:02:04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2 | 李小兵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1325********561X | 一师人社监罚字﹝2025﹞第017号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 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5〕第020号)要求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拒不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500元(大写:叁仟伍佰元) | 0.35 | 2025-12-19 | 2026-01-02 | 2028-12-19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2025-12-22 13:21:10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3 | 余方超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3124********1475 | 一师人社监罚字﹝2025﹞第017号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经调查,2021年3月,被行政处罚人王顺伟、柳建立、王新、余方超通过口头协商共同以合伙方式从云南旭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了第一师阿拉尔市绿园镇一二三产融合安居试点(二期)建设项目部分工程,被行政处罚人4人协商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在施工过程中4人共同对承揽工程行使控制和管理权,在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协议后,被行政处罚人未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拖欠95名农民工462873元工资。本机关分别于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10日向被告知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3〕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3〕第011号),责令被行政处罚人限期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被行政处罚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行政处罚人于2024年1月4日将拖欠农民工的462873元工资全部结清。以上事实有《劳务分包合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认罪认罚承诺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讯问笔录等为证。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实施监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2300元(大写:贰仟叁佰元整)。 | 0.23 | 2025-12-02 | 2025-12-16 | 2028-12-02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2025-12-02 19:37:52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4 | 王新 | 自然人 | 身份证 | 652901********5019 | 一师人社监罚字﹝2025﹞第017号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经调查,2021年3月,被行政处罚人王顺伟、柳建立、王新、余方超通过口头协商共同以合伙方式从云南旭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了第一师阿拉尔市绿园镇一二三产融合安居试点(二期)建设项目部分工程,被行政处罚人4人协商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在施工过程中4人共同对承揽工程行使控制和管理权,在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协议后,被行政处罚人未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拖欠95名农民工462873元工资。本机关分别于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10日向被告知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3〕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3〕第011号),责令被行政处罚人限期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被行政处罚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行政处罚人于2024年1月4日将拖欠农民工的462873元工资全部结清。以上事实有《劳务分包合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认罪认罚承诺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讯问笔录等为证。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实施监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700元(大写:叁仟柒佰元整) | 0.37 | 2025-12-02 | 2025-12-16 | 2028-12-02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2025-12-02 19:34:51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5 | 柳建立 | 自然人 | 身份证 | 622322******2234 | 一师人社监罚字﹝2025﹞第017号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经调查,2021年3月,被行政处罚人王顺伟、柳建立、王新、余方超通过口头协商共同以合伙方式从云南旭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了第一师阿拉尔市绿园镇一二三产融合安居试点(二期)建设项目部分工程,被行政处罚人4人协商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在施工过程中4人共同对承揽工程行使控制和管理权,在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协议后,被行政处罚人未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拖欠95名农民工462873元工资。本机关分别于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10日向被告知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3〕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3〕第011号),责令被行政处罚人限期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被行政处罚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行政处罚人于2024年1月4日将拖欠农民工的462873元工资全部结清。以上事实有《劳务分包合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认罪认罚承诺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讯问笔录等为证。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实施监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4500元(大写:肆仟伍佰元整)。 | 0.45 | 2025-12-02 | 2025-12-16 | 2028-12-02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2025-12-02 19:30:58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6 | 王顺伟 | 自然人 | 身份证 | 420381********793X | 一师人社监罚字﹝2025﹞第017号 | 拖欠农民工工资。 | 经调查,2021年3月,被行政处罚人王顺伟、柳建立、王新、余方超通过口头协商共同以合伙方式从云南旭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了第一师阿拉尔市绿园镇一二三产融合安居试点(二期)建设项目部分工程,被行政处罚人4人协商共同出资、共负盈亏,在施工过程中4人共同对承揽工程行使控制和管理权,在履行劳务分包合同协议后,被行政处罚人未履行劳动报酬支付义务,拖欠95名农民工462873元工资。本机关分别于2023年2月27日、2023年3月10日向被告知人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3〕第00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3〕第011号),责令被行政处罚人限期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被行政处罚人均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行政处罚人于2024年1月4日将拖欠农民工的462873元工资全部结清。以上事实有《劳务分包合同》《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认罪认罚承诺书》《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讯问笔录等为证。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七条“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实施监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4500元(大写:四千伍佰元整) | 0.45 | 2025-12-02 | 2025-12-16 | 2028-12-02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2025-12-02 19:26:59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 |||||||||||||||||
7 | 张义宝 | 自然人 | 身份证 | 612422********6612 | 一师人社监罚字﹝2025﹞第008号 | 拒不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 被行政处罚人张义宝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3〕第012号)要求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拒不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1 | 2025-08-01 | 2025-08-15 | 2028-08-01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新增 | 2025-08-08 17:13:11 | |||||||||||||||||
8 | 龙承骏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30113********221X | 一师人社监罚字﹝2024﹞第005号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 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3〕第32号)要求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拒不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 | 0.3 | 2024-11-22 | 2025-05-22 | 2027-11-22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2024-11-28 17:06:31 | ||||||||||||||||||
9 | 周绪安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0722********8494 | 一师人社监罚字﹝2024﹞第003号 | 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 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3〕第32号)要求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拒不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 | 0.3 | 2024-11-21 | 2025-05-21 | 2027-11-21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2024-11-28 16:46:00 | ||||||||||||||||||
10 | 邓刚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2926********3394 | 一师人社监罚字﹝2024﹞第001号 | 行政违法 | 未按照《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一师人社监令字〔2022〕第026号)的要求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拒不改正拖欠工资违法行为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0.3 | 2024/06/04 | 2099/01/01 | 2027/06/04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第一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119901007223943718 | 2024-06-12 18:42: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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