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 ||||
序号 | 执法种类 | 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 法律依据 | 执法主体 |
1 | 行政处罚 | 对权限内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未经备案的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骗取钱财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2 | 行政处罚 | 对权限内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合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3 | 行政处罚 | 对权限内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4 | 行政处罚 | 对违规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七十五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5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外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五十六条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6 | 行政处罚 | 对强迫、规劝学生转学或者退学的;举办各种名义的实验班、特长班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测试、面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以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附加条件接收或者拒绝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的;收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以外的费用的;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的庆典、演出等活动的;未按照规定的教育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组织学生接受有偿教育、有偿服务,或者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的;对学校内有宗教色彩的活动,不制止、不反映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七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86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改。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9月10日第33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二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1998年3月6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第27号令)第十七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9 | 行政处罚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年修正)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九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10 | 行政处罚 | 对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改)第七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11 | 行政处罚 | 对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外罚 |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月5日教育部令第33号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12 | 行政处罚 |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6月25日教育部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13日教育部令第30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三十三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13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罚 |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颁布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施行日期:1998年3月10日)第十三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14 | 行政处罚 | 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15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16 | 行政许可 | 权限内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18年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公布,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17 | 行政许可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七条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18 | 行政许可 | 撤销教师资格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修订)。第十条 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第十一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 |
终审: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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