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培育扶持企业及大型个体工商户发展,不断增加“四上企业”数量,提高师市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的引领示范作用,结合师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上企业”是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内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和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中用于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资金由师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促进企业发展,不断壮大“四上企业”规模和实力,逐步优化三次产业结构,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优化结构、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按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处理。
第五条 重点奖励方向(一)限额(规模)以下企业申报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二)个体工商户重新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且年内申报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三)个体工商户申报为大型个体工商户; (四)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工作成效明显、业绩突出、考核排名靠前的团镇、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
第六条 申报条件(一)在师市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大型个体工商户;(二)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制度;(三)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五)同一年度,同一经济组织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当年发生较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拖欠员工工资等造成群体性上访或不良影响事件的;近三年在税务部门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企业经营异常管理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一律不得申报。
第七条 奖励标准(一)限额(规模)以下企业申报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1.全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企业;2.全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法人企业;3.全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行业法人企业。以上三类企业到统计部门首次申报成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已退出限额(规模)的企业进行二次申报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申报成功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4.全年主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由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企业;5.全年主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企业;6.全年主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文化、体育、娱乐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法人企业;7.全年主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法人企业。以上四类企业到统计部门首次申报成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退出限额(规模)企业进行二次申报的,且符合相关标准申报成功的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二)个体工商户重新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且年内申报为限额(规模)以上企业。全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个体工商户;全年主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由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个体工商户;全年主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全年主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为独立法人企业,且年内到统计部门申报为限额(规模)以上法人企业,每个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三)个体工商户申报为大型个体工商户。全年主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个体工商户;全年主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业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自由房地产经营活动和其他房地产业个体工商户;全年主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个体工商户;全年主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餐饮业个体工商户,到统计部门申报为大型个体工商户的,每个一次性奖励3万元。(四)对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工作成效明显、业绩突出的单位。“四上企业”发展工作成效明显、业绩突出,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年度排名前6名的团镇、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单位,分别给予第一至三名15万元,第四名10万元,第五名8万元,第六名5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补助单位工作经费。
第八条 申报时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时间、全年主营业务收入等统计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奖励条件的经济组织于下一年度1月份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
第九条 兑现奖励程序(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向其所属师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及相关印证材料(营业执照、营业收入证明、纳税证明等),本年度申报上一年度的奖励资金;(二)师市行业主管部门对提出申报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实际运行情况、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等进行核实;(三)师市行业主管部门将核实后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申报材料推荐至师市发改委,由师市发改委会同师市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阿拉尔税务局等相关部门进一步抽查审核;(四)师市发改委将审核后确定可享受奖励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名单报师市相关会议审定后,发放奖励资金。
第十条 责任分工师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所属行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行申报和基本情况核实;师市统计局负责协助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开展“升规入统”工作、对其“升规入统”情况进行认定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师市发改委负责组织对行业部门推荐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进一步审核、奖励资金预算编制、奖励分配方案等工作;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信息;阿拉尔税务局负责提供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师市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筹集工作;师市审计局对资金分配方案执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获得奖励资金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必须真实有效,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资金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一经查实,根据具体情节给予以下处罚:(一)收回奖励资金;(二)纳入师市信用管理黑名单,由师市相关部门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奖励条款如与师市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出现重复,由企业及个体工商户自行选择并决定遵照具体政策文件执行,不得多头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师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一师阿拉尔市促进“四上企业”发展奖励办资金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