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
权力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气象局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标准等。 2.组织推荐责任:气象局严格依据奖励实施方案,组织推荐工作,并对入选人员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气象局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4.表彰责任:气象局按照程序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气象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气象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10090 | 投诉电话 | 0997-461212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