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名称 | 主要材料(不可容缺) | 次要材料(允许容缺受理、后期补交的材料)材料补齐时限:3个工作日内 |
1 |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4.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1.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
2 | 分公司设立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3.住所使用相关文件。 | 1.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公司变更登记 |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3.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4.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4 | 分公司变更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事项相关的材料文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5 | 公司注销登记 |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4.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备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 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6 | 分公司注销登记 | 1.《分公司、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1.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