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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来源: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2016-11-04 20:05:3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团场(农场)、乡镇、事业单位,各直属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并直属机关工委: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和《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已经2015年第三次师长(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24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基准制度

 

为加快建立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执法程序,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师市实际,制定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兵团党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法治兵团建设的意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乱用、滥用自由裁量权。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执法部门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形象,为师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优良环境。

二、实施范围

师市所有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目标
  通过细化行政处罚实施标准,保证行政处罚行为公正、公开,做到行政处罚合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实施行政处罚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全面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师市。

四、适用规则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以《行政处罚法》为依据,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适用规则。适用规则应明确下列内容:

(一)适用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开性原则、平等对待原则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二)适用程序。根据本部门执法实践,制定出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的执法程序。

(三)处罚轻重关系。对本部门实施的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的轻重关系予以区分,通常情况下,警告是最轻微的行政处罚形式,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形式,行政拘留是最重的行政处罚形式。

(四)裁量层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对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违法行为划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和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四个自由裁量层次,以方便执法人员操作,最大限度地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不公平、不公正现象。

(五)特殊违法情形规定。当事人具有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实施行政处罚涉及的专业性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和范围等重新作出规定的,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六)责任追究。对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行政执法人员应承担何种责任作出规定。 

五、罚款基准

罚款是行政处罚中适用最多,自由裁量幅度最大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基准是指各行政执法部门针对法定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罚款项目,按照违法行为危害程度,对每一种具体的违法行为划分裁量层次后,在法定幅度内确定相应罚款数额的基本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在确定罚款基准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一)选定的罚款项目必须为法定,自由裁量涉及的罚款种类和幅度必须限制在法定范围内。

(二)可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分为较小数额罚款、一般数额罚款、较大数额罚款和最大额度罚款四个档次,分别适用于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同时,尽可能列举清楚每个裁量层次具体违法情形,并确定相应罚款幅度或处罚数额。

(三)紧密结合师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门执法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可参照外地,确保罚款基准大体保持一致。

六、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完善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的各项制度。

(一)建立裁量公开制度。要将制定出台的裁量指导性标准在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二)建立行政处罚职能分离制度。要将行政处罚的调查、审核、决定、执行等执法职能进行分离,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审核监督作用。

(三)建立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涉及执法裁量的重大或复杂事项,行政执法机关要进行集体会审,共同研究后再作出处理决定。

(四)完善听证程序。凡符合听证要求的必须要告知相对人听证权利,凡举行听证会质证的事项,都必须要依据听证的结果作出处理决定。

(五)建立行政处罚回避制度。行政执法人员与其所管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相应的决策和处理,以避免人情执法、关系执法现象的发生。

(六)健全行政处罚时限制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规定执法时限的,要严格执行;对未明确具体时限的,也要通过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予以明确。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执法人员

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贯彻《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第一师阿拉尔市(以下简称“师市”)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检查、行政强制以及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协助行政执法的人员只能按照规定从事行政执法的有关辅助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有统一制式或识别服装(以下简称“制服”)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将制服转借、出租或者买卖;除行政执法活动需要,严禁着制服出入娱乐场所。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举止得体、方式得当,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文明用语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和人文关怀,符合法律工作特点和民族、宗教及社会风俗习惯。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超越职权,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实施。

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行政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询问时,应当依法制作询问笔录;进行检查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

第十条  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理由、内容、要求以及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行政执法人员回避等权利。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完整记录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并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在听证过程中应当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出示与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听证主持人要求行政执法人员补充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查并提供补充调查的证据。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人员对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违法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违法行为,应当先进行告诫、引导、教育,并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再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填写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违法经营的物品(以下简称“物品”)依法实施扣押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押物品决定书或者其他书面凭证,并经其签字确认。当事人无法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送达回证等有关书面凭证上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或者摄像取证。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扣押物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说明逾期不接受处理,其扣押物品将予以处置的后果。执法人员应及时将物品移交行政执法单位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扣押的物品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发现扣押物品涉及违禁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行政执法单位。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代为保管扣押物品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规范制作行政执法法律文书,使其内容合法、客观,格式规范。

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一般直接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的,可以采用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采用公告送达。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师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依法及时交至行政执法单位。

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罚款,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所得的款项。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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