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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意见建议的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6-10-26 19:08:2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师市住建局草拟《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公告期内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话、来信等方式向第一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公示时间:2026年10月27日—2026年11月27日

联系电话:0997-6351088;0997-4618086

来信邮箱:2242659461@qq.com

通信地址:新疆阿拉尔市幸福路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第一师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编码:843300)

 

附件: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0月26日



附件 

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住房困难人群的住房问题,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公租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政办发〔2019〕124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11〕59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是指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社会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成员主要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 师市公租房的筹集、资格申请、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后期管理等全过程,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公租房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开公平和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为加强公租房管理,成立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各街道办事处或经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等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经济状况及其他情况变化进行信息审核。

第七条 师市住建局是公租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租房筹集、分配、使用等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公租房相关管理、运营和监督等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发改委负责公租房租金标准、租赁补贴标准的制定工作;财政局负责公租房租金管理和补贴拨付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公租房建设用地和不动产信息核实;民政局负责低保、特困、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及申请家庭成员婚姻信息的核查;人社局配合做好公租房保障对象社保缴纳等信息核查工作;国家统计局兵团第一师(阿拉尔市)调查支队负责发布阿拉尔市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公安局负责公租房保障对象的户籍、车辆等信息核查工作;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公租房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进行监管,配合做好保障对象个体工商户注册等信息核查工作;网信办负责公租房信息发布的监管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及相关社区负责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受理、初审和公示等工作。

第八条 公租房房源通过集中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筹集。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公租房筹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新建标002-2012)。

第九条 师市住建局通过授权、购买服务等方式,将公租房委托给第三方组织开展运营管理服务,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公租房入住、退出、档案记录、租金收缴、维护养护等后期运维,以及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及管理要求。

 

第二章 保障对象与保障目标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为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师市级以上劳模、英模,现役军人家属、退役军人、失独家庭,见义勇为人员等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

第十二条 公租房重在解决基本住房需求和阶段性住房困难。师市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含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最长保障期限5年。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师市户籍或者在师市稳定就业;

(二)主申请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申请家庭成员在师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或家庭唯一住房为危房;

(四)申请家庭成员未享受过国家住房保障、集资房、房改房等政策;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含在城区稳定就业)在申请地已取得居住证明。

第十四条 申请中低标准及以下公租房的家庭需同时满足:

(一)持有师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证明;

(二)申请家庭成员名下初始车辆购入价格不超过8万元。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公租房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如实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

(三)婚姻说明材料(离异或丧偶的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四)车辆说明材料;

(五)师市最低生活保障困难家庭还需提供:

1.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最近3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流水,不足三个月的由低保发放地出具说明。

(六)师市低收入、中等偏下住房困难家庭还需提供:

1.工作及收入说明材料;

2.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七)若同时为外来务工人员及家庭(包括城区稳定就业的团镇户籍人员),还需提供:

1.取得与实际居住人口相符的居住说明材料;

2.按照居住证明实际情况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3.工作及收入说明材料;

4.其他需要证明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

(八)个人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师市住建局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城区公租房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面对初次申请公租房的家庭: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向居住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经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初审:街道办事处或经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在辖区内公示7日,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3.核准:师市住建局会同公租房审核小组成员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料的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7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二)面对续租公租房的家庭

1.申请家庭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向工作所在地、居住所在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经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续租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续租申请表》。

2.初审:经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居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审核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送师市住建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

3.核准:师市住建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资料进行核实,出具审核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 师市住建局应加强公租房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公租房管理信息平台,将申请人员信息实时推送至各职责分工部门,提高公租房审核效率。

 

第四章 轮候、分配和租金

第十八条 师市住建局按照自主申请、按序供给、按房源分配的原则落实公租房分配管理。

第十九条 对轮候对象,师市住建局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符合第十条的家庭可优先配租公租房。

师市住建局应将公租房房源、参与分配条件、本批次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通过政府网站、微信公众号、申请人所在社区(单位)、街道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人符合条件,持师市住建局下发的入住通知书,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一师阿拉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并实施网签备案。公租房的租赁合同为一年一签,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第二十一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出公租房的要求与约定;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入住后不得随意调换,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需住建局批准后,履行住房租赁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入住前,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承租人进行入住前告知,要求承租人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正确使用。

第二十四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专户管理,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师市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师市发改委会同住建局、财政局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结合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确定差别化租金标准,并适时动态调整公布。

 

第五章 使用和退出

第二十六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不得改变公租房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七条 公租房所有权人及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公租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租房的正常使用。

师市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定期复核承租人对公租房的使用和家庭变化情况,维护承租人合法权益。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诉讼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一)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承租公租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恶意拖欠公租房租金等费用长达6个月以上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七)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租或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八)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的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租房配租条件的;

(九)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者协议方式选聘社会信誉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物业管理。公租房小区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执行国家和自治区以及师市物业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师市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并实施住房保障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各部门动态复核、群众举报查实等制度,形成常态化的公租房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一条 师市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成员部门应畅通群众反映诉求的渠道,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监督,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公租房使用、管理、服务举报投诉电话、信箱等。

第三十三条 公租房审核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公租房档案的规范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实现公租房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四条 师市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公租房工作程序,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接受群众监督。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承租人等违反公租房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公租房筹集、分配、运营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团镇、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师市住建局负责解释,各团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参照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时《第一师阿拉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师市办发〔2021〕38号)废止。


终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