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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撤销决定书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03 18:59:26 浏览次数: 【字体: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撤销决定

(一阿)烟花爆竹经许字〔202601

 

当 事 人阿拉尔市振顺烟花爆竹经营部

   型:个体工商户

者:彭立平      身份证号:652901197102064823

经营范围:烟花爆竹零售、烟花爆竹批发(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农副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

    新疆阿拉尔市七团团部一区742-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2MAE9KT105Y

注册日期:20241230

一、基本情况

2026222师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阿拉尔市振顺烟花爆竹经营部(以下简称“振顺经营部”)实际经营地址与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许可地址不符”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226日赴现场核查,经过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发现振顺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地址为新疆阿拉尔市七团团部一区812-1(已于2011年拆除),实际经营地址为新疆阿拉尔市七团团部一区742-1

经核查振顺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资料,发现《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地址为新疆阿拉尔市七团团部一区812-1,但其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真实的《房屋租赁合同》中的地址为新疆阿拉尔市七团团部一区742-1,与申请资料中的许可地址不符。振顺经营部以上行为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二、主要证据

证据一:振顺经营部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资料1份;

证据二:振顺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及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资料1份;

证据三:私房产权证1份;

证据四:振顺经营者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1份;

证据五:师市应急管理局对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据六:勘验(检查)笔录1份(附现场照片8张);

三、处理结果

振顺经营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的规定,师市应急管理局决定,依法撤销振顺经营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且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应急管理局

2026228日      


终审: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