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城市管理局限期拆除公告
一师城执限拆决字〔2025〕第1号
当事人:何小明,住所地为第一师阿拉尔市十二团塔里木大桥南桥头往南800米东侧。
本机关于2025年7月4日立案调查发现当事人在阿拉尔市十二团塔里木大桥南桥头往南800米东侧擅自建设违法建筑物197.4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当事人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上述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于本公告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位于阿拉尔市十二团塔里木大桥南桥头往南800米东侧的违法建筑物。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拆除。
第一师城市管理局
2025年10月20日
终审: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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