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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 分割(合并)管理办法(征询意见稿)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2-26 22:37:41 浏览次数: 【字体:

为进一步提升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水平,规范辖区工业用地分割、合并以及不动产登记工作,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我单位研究完成了《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分割(合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6年1月26日前,通过邮箱或书面方式反馈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电子邮箱1910722379@QQ.com

 

附件: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分割(合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姜帅

联系电话:0997-4688612

 

 

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12月26日

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

分割(合并)管理办法

(征询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水平,规范辖区工业用地分割、合并以及不动产登记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工业用地的分割、合并,以及工业用地地上的建(构)筑物分区、合并登记。

本办法所称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所称分割、合并,是指宗地的分割、合并。

本办法所称厂区分区,是指将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不动产单元分区成若干不动产单元;厂区合并,是指将已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上的若干相连的不动产单元合并成一个不动产单元。

第二条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分割、合并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

分割后的地块具备独立宗条件,不得打破建筑物、构筑物整体布局,其中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科研研发及公共配套设施等不得独立分割,并需约定分割后宗地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分割的宗地不得再次分割;

分割宗地涉及共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不存在权属争议

无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情况

疑似或已被认定为闲置土地,应当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形;

建设用地合并应为界限相邻,且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人、规划条件指标等一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 国有建设用地分割、合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关于土地用途最高使用年限的规定。

拟分割的,分割后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拟合并的,合并后的土地使用年限按照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剩余使用年限最短的进行约定。

第四条 办理厂区分区、合并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分区、合并的厂区应归属同一权利人;

(二)厂区申请分区、合并,应结合原规划、施工、竣工、权籍调查等原始材料,综合考虑消防安全并确保权属清晰;

(三)厂区分区、合并后应满足不动产单元设定的规划性要求分区后应为可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功能完整的空间,厂区原消防通道、道路不变并保持畅通、不新置围墙、不新设出入口,厂区消防设施等公共配套共用;

根据规划列入厂房特定部分,为专有物部分的组成部分,不得分区。为厂区内公共设施、场所配建的附属设施不得分区;

申请分区、合并登记的厂区,影响相邻利益的需依法进行公示,对利害关系人造成实质性影响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

(六)厂区分区、合并不得改变原土地和规划用途;

厂区分区应先办理土地分割,分割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涉及司法处置的,按照《不动产登记规程》要求登记分割、合并、分区、合并以判决书、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生效的相关法律文书为准

第五条 厂区分区后的宗地应由单独整体持有,不得单独转让,保持项目整体性。

第六条 厂区分区后的宗地原则不新设生产要素接入点,确需接入的需按规划接入,相关费用由企业自理。

第七条 办理程序

(一)权利人向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交《分割、合并、分区、合并登记申请》《分割、合并、分区、合并承诺》《分割、合并、分区、合并方案》及相关权属材料。

(二)阿拉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方案等资料进行全面审查,形成初步审查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进一步征求师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意见建议,汇总意见后向企业出具审查意见。

(三)产权登记。申请分割、合并、分区、合并登记的,产权人持审查意见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第八条 其他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终审:开发区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