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 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师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使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国务院残工委和发改委等十部门关于加快西藏和新疆残疾人事业发展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13〕2号)及《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兵办发〔2011〕75号)《关于建立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人社发〔2018〕176号)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对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残疾人实施分类补贴,确保实现残疾人应保尽保。
第三条 师市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实现残疾人老有所养。
第四条 师市对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金实行全额补贴,实现残疾人病有所医。
第二章 补贴资金保障
第五条 师市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资金,从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预算支出。补贴资金,由各团镇、乡、街道按照师市财政预算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各团镇、乡、街道每年年底完成次年补贴资金预算,保证次年度的补贴资金需求。
第三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第六条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师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残疾证。
(三)就业年龄段内,即: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60周岁以下(不含60周岁)。
(四)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试行)》有关规定。
第七条 师市对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用当年最低缴费标准、300元和400元三种补贴标准,在职残疾职工不在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残疾人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0元及以上的,师市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个人缴费600元以上(含,下同),补贴400元,个人缴费400-500元,补贴300元。
(二)重度残疾人无力缴纳城乡居民最低标准养老保险的,根据兵团党委《兵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新兵党发〔2021〕6号),由兵团财政代缴最低保留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随政策调整而调整。
(三)轻度残疾人无力缴纳城乡居民最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由师市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建立残疾人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水平正常调整机制,最低层次的补贴标准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档次保持一致,其他补贴层次的调整幅度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档次的调整幅度相匹配。
第八条 享受过补贴,断缴后续缴期间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补贴。
第九条 为鼓励残疾人个体经营者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标准大于400元方可享受400元的补贴。
第十条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需于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拨付。程序如下:
(一)对于个人缴费200元及以上、享受师市200-4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由残疾人(或监护人)于每年11月5日前,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有效资料,向所在地残联组织申报(也可以随时缴费,随时提交申报资料)。经所在地残联审核、登记,于每年11月15日前汇总、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于11月30日前完成拨付,并将享受补贴人员明细表报师市残联备案。
(二)轻度残疾人无力缴纳城乡居民最低标准养老保险、需师市财政为其代缴最低保留档次养老保险费的,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于每年6月5日前,向所在地残联组织提出申请。经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确需代缴的,由所在地残联于6月15日前,将需代缴保费人员花名册推送至当地社保部门,同时报备至师市残联,并将所需代缴保费拨付至当地社保部门。当地社保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代缴事宜,并于7月20日前,将此部分人员保费代缴信息反馈至当地残联。所在地残联7月30日前,将需代缴保费人员交费情况反馈至师市残联。
第四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师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残疾证。
(三)符合医保部门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师市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给予全额补贴,补贴采取财政代缴方式进行。程序如下:
(一)每年8月30日前,残疾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残联组织提出次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代缴申请。9月15日前,所在地残联组织将符合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残疾人花名册推送至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和税务局,所需代缴资金由所在地残联预算保障,税务部门统一划扣。
(二)医保经办机构根据残联部门推送的花名册,及时办理代缴业务,于10月30日前将缴费信息反馈至所在地残联组织。所在地残联组织于11月15日前,将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情况报师市残联。
(三)针对极少数的低保身份发生变动的缴费对象,由所在地社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费、补费事宜,并将退费、补费人员信息推送至所在地残联组织,由所在地残联组织按照“全额补贴”原则核算退费、补费人员具体补贴金额,落实补贴资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第一师阿拉尔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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