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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在行动|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来源: 发布时间:2026-03-15 15:10:49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一:阿拉尔市某塑业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5年4月,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抽检时发现,阿拉尔市某塑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日生产的单翼迷宫式滴灌带产品经抽检,流量均匀性、耐拉拔性能、炭黑含量、氧化诱导时间不符合GB/T 19812.1-2017《塑料节水灌溉器材第1部分:单翼迷宫式滴灌带》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该批次单翼迷宫式滴灌带的成本单价为120元/卷,销售单价为140元/卷,货值金额共计7000元。

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9100元(玖仟壹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阿拉尔市某药品零售有限公司销售劣药案     

2025年4月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阿拉尔市某品零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中药饮片柜斗内摆放的煅珍珠母、肉豆蔻超过有效期,货值金额299.55元。

当事人销售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2种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阿拉尔市某馍馍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9月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抽检时发现阿拉尔市某馍馍店销售的“玉米馍馍”中“糖精钠(以糖精钠计)”实测值为“0.247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用于违法添加的7袋糖精钠、2袋甜蜜素(货值金额260元);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玉米馍馍890个;巧克力馍馍677个(货值金额783.5元);罚款人民币9500元(玖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阿克苏地区某商贸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2025年2月,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阿拉尔市某市场监督检查时发现,阿克苏地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情况。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阿拉尔市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案

2025年2月,第一师市场监管局收到匿名举报称,阿拉尔市某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公示价格收取停车费。经查,当事人共计多收取新能源车辆车次7353车次,多收费用12827元,多收取燃油车车次17727车次,多收费用17751元,超标准收费金额合计30578元,违法所得金额30578元。

当事人未按照公示价格收取停车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0578元、罚款3057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阿拉尔市某面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面粉案

2025年5月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称,阿拉尔市某面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面粉普遍存在重量短缺情况。经查,阿拉尔市某面粉加工有限责任公司2024年9月3日生产的面粉(净含量25kg)定量包装商品(小麦粉)包装标注净含量为25kg,实际净含量为24.12kg,货值金额为2268.75元。

当事人销售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小于其标注净含量面粉的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第一师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0元(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终审: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