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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受理机构: | 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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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积极推行农村计划 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制度 《关于印发<自治区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 通知》(新人口发〔2008〕105 号文件)第五条: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信息录入上报、编制资金需求计划、掌握专项资金运行情况、档案管理及考核评估工作。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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