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ylbzj-2021-00034 | 发布机构: | |
生成日期: | 2020-03-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政策 | |
关键词: |
师市医保发电〔2020〕5号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实施通知
师市医保发电〔2020〕5号
各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兵团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兵医保发〔2020〕4号)精神,经师市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医疗保障工作的同时,助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推动师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减征范围、期限和幅度
(一)减征范围。仅限企业单位,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连队职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二)期限。自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共5个月。
(三)减征幅度。单位缴费部分的50%。
三、其他
困难企业,医疗保险缴费可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师市医疗保障局
师市财政局
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税务局
2020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