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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04-2020-00016 发布机构: 宣传部
生成日期: 2020-05-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新闻出版局承办机构新闻出版局
实施对象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以内承诺时限90日以内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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