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04-2020-00016 | 发布机构: | 宣传部 |
生成日期: | 2020-05-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决定予以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方式,不服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新闻出版局 | 承办机构 | 新闻出版局 |
实施对象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以内 | 承诺时限 | 90日以内 |
咨询电话 | 投诉电话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