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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00004-2020-00015 发布机构: 宣传部
生成日期: 2020-05-29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名称对摄制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禁止内容的电影片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对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调查笔录,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处较大数额罚款的,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处罚款的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要求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新闻出版局承办机构新闻出版局
实施对象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90日以内承诺时限90日以内
咨询电话
投诉电话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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