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wsj-2020-00131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 生成日期: | 2020-05-19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 关键词: |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违反《消毒管理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 实施依据 |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 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
| 责任事项 |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卫生健康委员会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食品药品安全和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 实施对象 | 生产、经营企业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师市范围 |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90日 |
| 咨询电话 | 0997-6353691 | 投诉电话 | 0997-6353695 |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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