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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411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行为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会展主办方,应当与参展方在参展协议中约定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不得假冒专利。
  对标有专利标识的产品或者技术,会展主办方应当查验其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未提供专利权有效证明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会展主办方应当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参展。
  专利工作部门应当派员对参展的专利产品、专利技术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对涉嫌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的行为进行立案。
  2.调查阶段:进行调查取证。
  3.定性阶段:认定会展主办方是否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
  4.决定阶段: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5.执行阶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90日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20225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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