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详细
索引号: syj-2021-00409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对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专利侵权纠纷的行政处理决定生效后,侵权人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专利管理秩序的,由专利工作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有涉嫌重复侵权的行为的,应在7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管理机关要及时审核相关证据。
  3.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4.决定阶段: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需要移送有权机关的按程序移送。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90日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20225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字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