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1-00406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四十三条:经营者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或者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物的,处相关营业所得或者转移、隐匿、销毁的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需要行使《价格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职权的,可以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检查通知书。检查通知书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机关印章。除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第一所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20225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