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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401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样检验

权力事项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样检验

权力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责任事项

1.抽样责任:按工作计划进行抽样;进行抽样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不得少于2人;抽取样品应当现场封存,并支付费用;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
  2.送样责任: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
  3.承检机构检验责任: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收到样品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4.信息公开责任:按要求公布食品抽检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17315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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