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1-00401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30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样检验
权力事项名称 | 食品(含保健食品)抽样检验 | ||
权力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 ||
责任事项 | 1.抽样责任:按工作计划进行抽样;进行抽样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不得少于2人;抽取样品应当现场封存,并支付费用;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17315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