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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399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的责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律程序处理;
 
  3.事后监管的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管;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17315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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