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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398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权力事项名称

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检查

权力类别

行政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阶段:对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2.处置阶段: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3.移送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侦查。
  4.事后监管: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17315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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