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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396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权力事项名称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权力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五条: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责任事项

1.组织监督抽查责任:根据本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或者制定的实施细则,依法组织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2.抽样责任:实施监督抽查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须出示证件。应当向被抽查企业告知监督抽查性质、抽查产品范围、实施规范或者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再进行抽样。按照有关规定,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3.承检责任:承担产品检验的机构依照法定要求,对样品进行检验,并出具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4.告知责任: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抽查企业,并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依法进行处理。
  5.复检责任: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本局或者指定检验机构按照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于检验工作完成后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6.结果处理责任:本局向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并依照规定进行复查。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或者因迁址、自然灾害等情况不能正常办公且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7.信息公开责任:本局汇总分析监督抽查结果,依法向社会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向市人民政府、兵团市场监管局和同级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监督抽查的企业,予以公布。对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向市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报自治区质监局。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20997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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