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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syj-2021-00395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0-12-30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权力事项名称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权力类别

其他职权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责任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涉及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事故责任调查。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制定本局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实施方案或者受理举报。
  2.检查责任:依法对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现场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需要对产品进行检验的,可以抽取样品检验;必要时,依法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3.结果处理责任:对于被检查人存在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等违法行为的,责令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4.信息公开责任:依法全社会食品相关产品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的相关信息。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实施主体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承办机构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实施对象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全社会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

0997-4620211

投诉电话

0997-461183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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