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1-00336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涉及的查封、扣押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七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药品需要检验的,必须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作出行政强制措施机关应事前告知当事人将要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 3.执行阶段:作出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要登记核对,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决定书。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17315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