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1-00330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9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权力事项名称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 ||
权力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
责任事项 | 1.催告阶段: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日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17315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