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1-00210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1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未进行型式试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进行型式试验,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进行型式试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特种设备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天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20997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