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syj-2020-00090 | 发布机构: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0-08-25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对销售或在服务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销售或在服务中使用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行为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阿拉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承办机构 | 监督执法一科监督执法二科 |
实施对象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90日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20225 0997-4620221 | 投诉电话 | 0997-4611836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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