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jsj-2023-00318 | 发布机构: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生成日期: | 2023-10-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文件解读 | |
关键词: |
关于第一师阿拉尔市热力管理办法的解读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热力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热力管理办法》已经师市2022年第4次行政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大家,请遵照执行。
第一师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 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热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师市城镇热力事业健康发展,依法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促进节能减排、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阿拉尔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阿拉尔市城区及经开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各团镇供热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师市住建局是师市热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热力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供热企业负责阿拉尔市城区公共供热基础设施的养护、维修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热力是指阿拉尔市城区集中或联片热源所产生的热水、蒸汽,通过管网为用户提供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供热企业是指政府特许经营的供热企业。
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使用供热企业提供生产和生活热能的受益人,主要是指城区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住小区和使用集中供热的个体经营户和居民。
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供热企业是指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供热设施是指热源输配设施、供热管网、换热站、室内管道、散热设备及附属设施等。
供热设施大修改造是指供热设施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或经现场运营评估已不满足正常供热需求,需经大范围的修缮改造、更新换代才能正常供热的情形。
第五条 鼓励城市热力行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限制、改造、淘汰分散供热,推广热电联产。结合建筑节能改造,推行分户控制,逐步实施按热计量。
加强供热系统节能改造和信息化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低能耗供热和节约能源。清洁能源占比不低于70%,新开发建设的热用户优先选择使用天然气、地热源、电热源等清洁能源。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城市热力设施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热力设施必须符合城市热力专项规划,与其他规划相衔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使用热力的,应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同步设计、施工热力管网;热力管网工程项目应与热源工程相互协调。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
第九条 城市供热供气供电一次管网由供应企业投资建设,并将管线敷设至项目用地红线,并在红线边设置阀井;热交换站、燃气锅炉、电锅炉及至热用户间的二次供热管网等供热设施由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多单位共用一个换热站、燃气锅炉、电锅炉的按供热面积分摊建设费用。
第十条 由建设单位出资建设的供热供气供电设施,其设计、施工、监理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单位应与专业经营单位就供应方式、主要技术指标、质量保证和使用年限等进行协商,签订书面协议。协议中应当明确设计、施工要求和材料、设备选型等内容,明确有关产品供应单位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的权利义务,供热供气供电设施经验收合格后移交专业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 热力管理按照城市热力专项规划需要穿过单位、厂区、农田、林地或宅院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责任单位予以修复,不能修复的,按照《阿拉尔市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及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及《阿拉尔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新建居民住宅和分户商业建筑应配置分户供热磁卡表或热计量控制系统。分户控制器具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
现有居民住宅和分户商业户应按分户控制或热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章 供热保障和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住建、城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一)发改委负责供热保供工作,负责供热用燃煤、燃气、电源的保障、供热项目立项审批以及热费标准制定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供热设施的用地和规划审批。
(三)财政局负责供热公用设施建设资金筹措,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热力设施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对供热设施工程质量进行严格质量监督,设立供热投诉举报电话,监督供用热双方履行自身义务。
(五)城管局负责对供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擅自破坏供热公共设施、热量平衡,私自改装、加装供热设施的行为进行执法处理。
(六)生态环境局负责供热设施运营中环境保护监督工作,保证供热设施环保达标运营。
(七)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供热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督办,牵头对供热运营过程中安全生产事故开展调查。
(八)市场监管局负责供热锅炉等特种设备的检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街道社区负责对居民开展供热常识宣传,做好居民与供热企业、行业管理部门之间的纽带联系工作,监督业主委员会代表居民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城镇供热设施的养护、维修和改造,按照下列方式划分责任:
(一)供热企业或政府建设的热源、气源、电源、管网、交换站及至项目红线的配套管网,由供热企业养护、维修和改造,并承担费用。
(二)单位热用户,按产权划分维修责任,产权为多家单位共有的,按供热面积分摊维修费用。
(三)居民热用户(包括个体工商户),分户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不含分户阀门、磁卡户表)由热用户负责维修养护。分户阀门以外的住宅单元、商业楼栋内公共供热设施(含楼道公共立管、暖气片、单元阀门等)由供热经营企业负责维修养护,费用纳入企业成本核算。
(四)供热设施的大修改造或更换根据产权划分,供热企业或政府建设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改造更换并承担相应费用。单位、小区的供热设施产权归单位或业主所有,其大修改造更换由单位或业主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五)供热管道跑冒滴漏等维修应在每年10月10日之前完成,确保冬季正常供热。供热企业负责对所管理的热力设施进行检修、维护,管网老化等必须进行更换改造才能正常供热的及时通知产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组织更新改造。
(六)师市每年列支10%的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阿拉尔市城区供热不可预见性问题处理费用,作为政府兜底保障。
第十五条 进行可能影响城市热力设施安全的施工或其他活动,应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产权人同意,按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供热企业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热力设施安全保护标志。
第四章 供热设施保护和供用方责任
第十七条 热力设施发生突发性故障,影响正常供热的,热用户应及时通知供热企业,供热企业应立即进行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供热企业必须设立处理突发事件的抢修机制,制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实施全天服务。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供热、水、气专项规划,划定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报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热力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外缘安全距离范围内(按照国家规范规定要求)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挖掘、打桩、爆破等活动。
(二)向供热阀门井、管沟排放污水或倾倒垃圾、残液。
(三)擅自拆除、安装、变动供热管道和管道支架、井盖、阀门、仪表及其他设备。
(四)其他影响热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九条 为城市提供公共供热的企业单位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许经营条例》的规定,实行特许经营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阿拉尔市城区原则上不得建设分散燃煤锅炉,鼓励分散燃气锅炉建设,为某一区域提供公共供热的燃气锅炉经营企业纳入特许经营管理。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锅炉房供热。
第二十一条 新增热用户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后,供热企业方可与热用户签订供用热合同。采用集中供热的房地产项目,在售房前,应与供热企业签订供用热合同。未签订供用热合同的,不予供热。对购房者造成损失的,责任主体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供热企业的烟尘和废水排放及噪音等指标应符合环保标准。
第二十三条 供热企业应当于当年10月25日至次年3月25日按时供热。因气温变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供热企业调整供暖时间。
第二十四条 供热企业应按照规定设置热用户测温点,定期进行测温,测温记录经热用户签字后建档。热用户对供热企业的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复测,由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供热企业、热用户一同参加。
第二十五条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经营者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由于经营者原因造成停热24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当按日折算标准热价,并在供热期结束后向热用户双倍退还热费;给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供热企业的员工应持证上岗,巡查人员应经常对用户进行走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供热企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供热企业应实行规范化服务,向热用户公开供停暖日期、供热参数、事故处理及设施维修办法等,建立24小时服务电话受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供热企业进行运行监督检查,维护热用户的合法利益,对热用户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投诉人。
第二十九条 热用户改变用热面积、新增供热设施或者热用户发生变更的,应到供热企业办理有关手续,重新签订供热合同。
第三十条 热用户应履行供用热合同,维护热力设施,并对房屋采取保温措施,确保正常采暖。
第三十一条 热用户应配合供热企业开展热力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室温检测等工作,及时反映供用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 热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热设施应当符合供热技术标准。
(二)工业、商业蒸汽用户应向供热企业提供必要的蒸汽参数与用量。
(三)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在用热系统上安装仪器、仪表等必要的设施。
(四)对用热设施采取必要的防寒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擅自拆除、移动、增加供用热设施。
(二)擅自将自建用热设施与集中供热管网连接。
(三)擅自接通或改变热力管道、设施、增加散热器和调节供热阀门。
(四)隐瞒用热面积、擅自扩大用热面积、新增用热设施。
(五)其他擅自使用热能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具备分户控制条件的热用户可以在供热期前申请停热或者恢复用热。供热单位应当办理相应手续,不得设置限制条件拒绝办理停热或者恢复用热手续。办理停热的热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前向供热单位缴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不得超过应缴纳热费的30%。
第五章 热费收缴
第三十五条 热费收缴按签订的供热合同执行。供热企业与热用户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城市热力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热力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程序予以确定,公布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必须按照物价部门制定的供热收费标准收取热费,不得擅自调整收费标准。新开发的小区或独立片区采用天然气锅炉、地源热等其他清洁能源的,供热费用由经营单位和全体业主共同定价,定价应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新开发的小区或独立片区,供热费定价前,先按城市集中费用标准收取,待定价后进行据实结算。
第三十八条 收取热费的面积以建筑产权面积为准,未办理产权证的按实际测绘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九条 供热企业应收费到户。如需委托第三方代收的,双方应签订合同,按照合同执行。
第四十条 供热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中规定的采暖计算温度供热,即: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为18℃,厨房为15℃,设采暖的楼梯间和走廊为14℃。非居民用户室内温度,应达到供热合同约定的温度。因供热企业的原因,造成室内温度不达标的,经行政主管部门检测认定后,按有关规定退还热用户热费。
因热用户的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一条 热用户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热费,应在供热前缴纳50%热费,供热期结束后15日内缴清剩余热费,逾期不缴纳的,供热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
第四十二条 当热用户变更时,应及时到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由实际热用户缴纳热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热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行为当事人的责任。
(一)擅自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的行为。
(二)擅自连接、隔断公共供热设施的行为。
(三)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危害行为,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除责令赔偿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追究行为当事人的责任。
(一)违反专项规划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
(二)挖掘、取土、打桩、植树、爆破、钻探的。
(三)向供热管线地沟排放污水、倾倒具有腐蚀性、污染性、危害性等垃圾杂物和各种废弃物的。
(四)压埋供热线、井盖,破坏或者擅自移动、拆除供热管线、阀门、热计量装置及其他供热设施的。
(五)利用供热管线及支架架设线路或者悬挂物体的。
第四十四条 供热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的,责令停业整顿,依法撤销经营许可。
(一)提供的热、水、气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二)擅自减少、暂停、停止供应热、水、气的。
(三)未履行维护、维修管网和设施、设备的义务或者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造成大面积或者长时间停热、停水、停气的。
第(一)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第一师阿拉尔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执行实施。2010年10月9日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阿拉尔市热力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