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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sj-2021-00475 发布机构: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 2021-09-08 废止日期:
文 号: 主题分类: 权责清单
关键词:

213、对区外勘察设计单位不具有从事高海拔地区、寒冷地区或者不低于同类抗震设防区的勘察设计业务经历,或者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现场服务的,未与具有相应勘察设计业务经历的单位或者与项目所在地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联合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进行技术合作,并签订联合承揽或者技术合作合同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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