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00019-2021-00045 | 发布机构: | 财政局 |
生成日期: | 2021-01-27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权责清单 | |
关键词: |
第一师阿拉尔市财政局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政处罚
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3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行政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四)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
责任事项 | 1、调查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在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制作调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 2、告知责任: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依据及其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处较大数额罚款,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 3、决定阶段责任: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方式,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阶段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师市财政局 | 承办机构 | 政府采购办 |
实施对象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向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咨询电话 | 13779793423 | 投诉电话 | 13779793423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