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2023-00067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08-14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规划计划 | |
关键词: |
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一)
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违法事实
2023年5月22日,师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六团园区的阿拉尔市XX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进行隐患整改情况开展“回头看”时,发现该公司两名从业人员正在从事电焊作业,经询问,两名从业人员均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事实处罚结果
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贰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