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ajj-2022-00067 | 发布机构: | 应急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2-10-0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规划计划 | |
关键词: |
师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新疆中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伟、唐斌:
由阿拉尔市奥尔利食品有限公司“7·23”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立案调查的阿拉尔市奥尔利食品有限公司“7·23”高处坠落事故一案,已经事故调查组调查终结。我局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一阿)应急告〔2022〕38号、40号、41号)),现需向你(单位)送达该文书。因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现通过我局官方网站规划计划栏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上网查收,逾期即视为送达。
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一阿)应急告〔2022〕38号
新疆中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1.奥尔利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人员不在岗履职,未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2.未有效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未落实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如实记录隐患排查情况且未向从业人员通报;4.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钢结构厂房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5.未审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6.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如孜·排力提违规作业带来的事故隐患;7.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8.违规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导致发生“7·23”高处坠落事故。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事故调查报告;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八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 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服务大厅2楼279办公室
联系人: 朱勇、赵志灿 联系电话: 18083968746 邮政编码: 843300
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一阿)应急告〔2022〕40号
陈伟: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1.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2.未组织制定并实施高处作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3.未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未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导致发生“7·23”高处坠落事故。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事故调查报告;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23040元(贰万叁仟零肆拾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第一师阿拉尔市 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 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服务大厅2楼279办公室
联系人: 朱勇、赵志灿 联系电话: 18083968746 邮政编码: 843300
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一阿)应急告〔2022〕41号
唐斌:
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导致发生“7·23”高处坠落事故。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1.事故调查报告;2.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5759元(壹万伍仟柒佰伍拾玖元)的行政处罚。
如对上述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应急管理部门地址:第一师阿拉尔市行政服务大厅2楼279办公室
联系人: 朱勇、赵志灿 联系电话: 18083968746 邮政编码: 843300
第一师阿拉尔市应急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