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cl-2026-00038 | 发布机构: | 残疾人联合会 |
| 生成日期: | 2026-07-21 | 废止日期: | |
| 文 号: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 关键词: | |||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师市2026年第6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师办公室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师阿拉尔市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师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使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关于完善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兵人社发〔2023〕68号)和《兵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4〕50号)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实施分类补贴,确保实现残疾人应保尽保。
第三条 师市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定额补贴,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实现残疾人老有所养。
第四条 师市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额补贴,保障残疾人病有所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重度残疾人、轻度残疾人的划分标准,按照《残疾人证》中的残疾等级确定,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残疾人为轻度残疾人。
第二章 补贴资金保障
第六条 师市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资金,从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预算支出。补贴资金由各团镇、乡、街道按照师市财政预算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各团镇、乡、街道每年年底完成次年补贴资金预算,保证次年度的补贴资金需求。
第三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师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残疾人证》。
(三)在就业年龄段内,即: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以下。
(四)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新兵发〔2015〕22号)和《关于完善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兵人社发〔2023〕68号)有关要求。
第八条 师市对重度残疾人和轻度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不同标准,在职残疾职工不在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重度残疾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兵团财政直接代缴最低标准100元/人/年。同时重度残疾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提高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对缴费档次在500元及以上的,补贴400元/人/年,由残疾人先行缴费,凭有效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申请补贴。
(二)轻度残疾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先行缴费,凭有效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申请补贴,补贴标准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档次保持一致(当前,最低缴费档次为200元/人/年,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而调整)。
(三)轻度残疾人无力缴纳城乡居民最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由户籍所在团镇、乡、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费用由师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九条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于当年7月30日前完成。程序如下:
(一)对于享受师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于6月5日前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并凭缴费凭证等有效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申报,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于7月10日前完成审核、公示,于7月30日前完成拨付,并将享受补贴人员明细表报师市残联备案。
(二)轻度残疾人无力缴纳城乡居民最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所在连队、社区)于6月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提出代缴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公示确需代缴的,由所在团镇、乡、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于每年7月15日前完成代缴,同时将享受代缴保费人员明细表报师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师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残疾人证》。
(三)符合医保部门关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4〕50号)相关要求,师市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补贴(当前,个人缴费部分为400元/人/年,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调整)。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属于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兵团医疗救助为其全额代缴,本办法不再重复予以补贴。
(二)属于第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和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以及五年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兵团医疗救助为其代缴80%的,剩余20%部分由师市财政予以补贴。
(三)不在第一类、第二类救助范围内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师市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二条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于当年7月10日前完成。程序如下:
(一)残疾人需提前在上一年度9至12月份期间完成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于5月31日前,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等有效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申报,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于6月15日前完成审核、公示后,于7月10日前完成拨付,并将享受补贴人员明细表报师市残联备案。
(二)残疾人无力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师市财政予以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所在连队、社区)于上一年度11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提出代缴申请,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公示确需代缴的,由所在团镇、乡、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于当年12月前完成代缴,同时将享受代缴保费人员明细表报师市残联备案。
第五章 协同与监管
第十三条 师市各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残联部门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全面摸排辖区残疾人底数及参保缴费受理审核等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核实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认定情况,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核实残疾人兵团医疗救助情况,人社部门及时核实兵团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各部门协同做好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保障残疾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残联组织应依据核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周期跟踪监控与绩效评价,按规定向师市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师市财政、人社、医保等部门定期对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资金开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师市财政补助的,除责令立即整改、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外,还应当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第一师阿拉尔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第一师阿拉尔市补贴残疾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师市办发〔2021〕58号)同时废止。
各团场(镇),师市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第一师阿拉尔市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师市2026年第6次行政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师办公室 阿拉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师阿拉尔市补贴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师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使残疾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根据《关于完善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兵人社发〔2023〕68号)和《兵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4〕50号)精神,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市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实施分类补贴,确保实现残疾人应保尽保。
第三条 师市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定额补贴,切实减轻残疾人家庭负担,实现残疾人老有所养。
第四条 师市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纳部分实行全额补贴,保障残疾人病有所医。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重度残疾人、轻度残疾人的划分标准,按照《残疾人证》中的残疾等级确定,其中一级、二级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三级、四级残疾人为轻度残疾人。
第二章 补贴资金保障
第六条 师市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资金,从师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预算支出。补贴资金由各团镇、乡、街道按照师市财政预算有关规定进行预算。各团镇、乡、街道每年年底完成次年补贴资金预算,保证次年度的补贴资金需求。
第三章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第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师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残疾人证》。
(三)在就业年龄段内,即: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法定退休年龄以下。
(四)符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新兵发〔2015〕22号)和《关于完善兵团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兵人社发〔2023〕68号)有关要求。
第八条 师市对重度残疾人和轻度残疾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用不同标准,在职残疾职工不在补贴范围,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重度残疾人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兵团财政直接代缴最低标准100元/人/年。同时重度残疾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提高本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对缴费档次在500元及以上的,补贴400元/人/年,由残疾人先行缴费,凭有效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申请补贴。
(二)轻度残疾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先行缴费,凭有效缴费凭证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申请补贴,补贴标准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最低档次保持一致(当前,最低缴费档次为200元/人/年,随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调整而调整)。
(三)轻度残疾人无力缴纳城乡居民最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由户籍所在团镇、乡、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代缴费用由师市财政给予补贴。
第九条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于当年7月30日前完成。程序如下:
(一)对于享受师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于6月5日前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并凭缴费凭证等有效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申报,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于7月10日前完成审核、公示,于7月30日前完成拨付,并将享受补贴人员明细表报师市残联备案。
(二)轻度残疾人无力缴纳城乡居民最低标准养老保险的,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所在连队、社区)于6月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提出代缴申请,经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公示确需代缴的,由所在团镇、乡、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于每年7月15日前完成代缴,同时将享受代缴保费人员明细表报师市残联备案。
第四章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第十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师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残疾人证》。
(三)符合医保部门关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根据《兵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新兵办发〔2024〕50号)相关要求,师市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补贴(当前,个人缴费部分为400元/人/年,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而调整)。具体补贴办法如下:
(一)属于第一类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兵团医疗救助为其全额代缴,本办法不再重复予以补贴。
(二)属于第二类救助对象(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和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以及五年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兵团医疗救助为其代缴80%的,剩余20%部分由师市财政予以补贴。
(三)不在第一类、第二类救助范围内的残疾人,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师市财政全额补贴。
第十二条 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于当年7月10日前完成。程序如下:
(一)残疾人需提前在上一年度9至12月份期间完成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于5月31日前,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凭证等有效资料,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申报,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于6月15日前完成审核、公示后,于7月10日前完成拨付,并将享受补贴人员明细表报师市残联备案。
(二)残疾人无力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师市财政予以补贴,由残疾人本人(或监护人、所在连队、社区)于上一年度11月1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提出代缴申请,户籍所在地残联组织审核、公示确需代缴的,由所在团镇、乡、街道相关职能单位于当年12月前完成代缴,同时将享受代缴保费人员明细表报师市残联备案。
第五章 协同与监管
第十三条 师市各相关部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残联部门负责牵头统筹协调、全面摸排辖区残疾人底数及参保缴费受理审核等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核实残疾人缴费困难群体认定情况,医疗保障部门及时核实残疾人兵团医疗救助情况,人社部门及时核实兵团财政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各部门协同做好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保障残疾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各级残联组织应依据核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全周期跟踪监控与绩效评价,按规定向师市财政部门报送绩效评价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五条 师市财政、人社、医保等部门定期对残疾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资金开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编造虚假信息骗取师市财政补助的,除责令立即整改、退回财政补助资金外,还应当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第一师阿拉尔市残疾人联合会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第一师阿拉尔市补贴残疾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师市办发〔2021〕5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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