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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0000000-2020-00146 发布机构: 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0-06-09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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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师阿拉尔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精神,制定了《第一师阿拉尔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04年阿拉尔市挂牌成立以来,随着城市发展和人口集聚,师市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物业行业管理,物业行业逐步发展壮大。目前,阿拉尔市现有住宅小区60余个,物业服务企业27家,管理房屋380余万平方米。2017年7月,自治区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管理条例》,在国家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了物业行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师市物业管理规范运作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是,我们在执行国家、自治区相关法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如:一是物业企业前期物业服务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的管理责任划分不清晰,造成很多问题末端无法解决;二是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标准所提供的服务水平与业主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不相符;三是政府相关部门向物业企业摊派过多的社会责任降低了物业服务协议标准;四是水、暖、电、气等供应单位责任不明确,超出了物业企业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等。

物业管理属于提供服务为主的微利行业,需要社会各界给予支持和帮助。为进一步理顺师市物业管理关系,我们结合师市物业管理行业发展现状,认真学习领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精神,起草了《第一师阿拉尔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以促进师市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

(二)《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

(三)《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令)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为主要架构,全文共九章六十九条。主要包括前期物业管理、配套设施管理、物业的使用、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的保修和维护、老旧住宅区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等八个方面内容,具体对以下内容进行了细化。第一章相关条款明确了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管理局,确定了团镇(乡)、街道办事处、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建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第二章规定了前期物业企业的选聘方式,规范了物业承接查验行为;第五章相关条款细化了物业服务收费的定价原则,明确了物业服务内容;第六章相关条款界定了水、暖、电、气等供应质量与二次管网、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范围;第八章明确了物业管理相关行为责任及行政执法实施主体。

关于印发《第一师阿拉尔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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