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十三团关于医疗社保报销相关问题 的通知
根据师市社保函〔2020〕23号对住院报销、门诊大病及门诊慢性病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将医疗报销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可按正常比例报销
01新生儿出生住院
在本统筹区内新生儿出生发生的医疗费用,自出生之日起3 个月内完成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可享受落地参保报销。逾期未参保缴费,无法享受医疗报销。例如:2019年11月新生儿出生发生住院的,需在11、12月缴纳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如11、12月未交,跨年到次年2020年1月,需缴纳2019年及2020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02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在医院就医时,由于医院未配备该患者所需药品,开具的外配处方,在其它医药机构购买的药品,需提供医院开具的外配处方、发票原件及本人关于此病种住院的诊断证明(出院证复印件)等资料,由医保经办机构按门诊大病支付比例予以正常报销。
异地有转诊转院手续的门诊大病,有异地备案的不能联网结算门诊大病、慢病(疆内),按门诊大病、慢病要求,按正常比例予以报销。
03离退休人员
批退休期间由于各项待遇暂停,未能联网结算的各项医疗费用,提供批退休的证明按正常比例予以报销;办理退休审批拿到退休工资的退休人员,如前往异地居住的,本人可以来社保办理或亲属代办异地定点医院手续,办理成功后必须在当地联网医院直接进行结算且3个月内不能进行变更。
离休人员的门诊费及医疗费用,符合离休医疗保险政策的,严格执行兵团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使用范围,在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
04意外伤害
学生儿童在学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提供在学校内发生意外伤害的证明、医院意外伤害审批表(意外伤害承诺书)及药费相关资料按同级医院比例予以报销。
退休人员因自身疾病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包括参保居民医疗 60 周岁以上,含 60 周岁的参保人员),提供医院意外伤害审批表(意外伤害承诺书)、本人没有第三责任人的承诺书及药费相关资料按同级医院比例予以报销。
05其他
异地有转诊转院或在定点医院产生的住院费用,未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提供医院因网络故障不能及时修复等特殊情况不能联网结算的证明后予以正常结算。
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有转诊转院或在定点医院就医的按正常比例报销。
二、以下情形按下降比例报销
其它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及未办理异地备案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下降比例予以报销。
异地有转诊转院或在定点医院产生的住院费用,未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提供医院不能联网的证明后予以正常结算,如未能提供证明,按下降比例予以报销。
三、以下情形不予报销
在本统筹区定点医院就医的,除因办理退休期间参保状态暂停、网络故障不能及时修复等特殊情况不能联网结算的医疗费用外,一律联网结算医疗费用,应联网而不进行联网结算的,不予手工报销结算(意外伤害除外)。
如有疑问,可打电话或加QQ群进行咨询。
十三团社保所电话:0997-4931540
QQ群号:729247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