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2025-4-1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黄** | 自然人 | 身份证 | 511023******6015 | 一林草罚决字〔2025〕12号 | 毁林开垦 | 2021年12月,黄**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雇佣挖掘机在7团14连十斗九引下灌地边把枯死的几十颗胡杨和柳树推掉推平扩成地,2022年种植水稻,2023年至2024年套种棉花栽植果树苗,违法开垦林地4.3815亩,该行为属毁林开垦。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于2025年4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2025/4/7 | 2099/1/1 | 2028/4/7 |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 1199010075766479XD |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 1199010075766479XD |
终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