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2025-3-20)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三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12990100MB18597302 | 秦剑锋 | 身份证 | 652901******6211 | 一林草罚决字[2025]第09号 | 违法使用林地 | 2024年8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十三团城镇和生态保护中心未经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对十三团红鑫源枣业厂区大门口进行改造,地面硬化修建临时停车场,该行为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予以行政处罚。 | 其他-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 | 1.2025年7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以人民币6579元整(陆仟伍佰柒拾玖元整)罚款。 | 0.6579 | 2025/3/20 | 2099/1/1 | 2028/3/20 |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 1199010075766479XD | 第一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一师林业和草原局) | 1199010075766479XD |
终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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