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统计局行政处罚立案依据
序号 | 职权名称 | 案由 | 法律依据名称 | 违法或设定依据 | 处罚依据 | 法定执法主体 | 实施主体 | 职权类别 | 职权种类 | 职权层级 | ||
条号 | 具体内容 | 条号 | 规定内容 | |||||||||
1 | 给予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 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第四十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五)有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行为 | 第四十条 |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明示、暗示下级单位及其人员或者统计调查对象填报虚假统计数据的;(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数据严重失实情况和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五)有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的。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分和予以通报。 | 师市统计局 | 师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 师市 |
2 | 机构或个人擅自开展统计调查行为的处罚 | 擅自开展统计调查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第四十一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一)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行为 |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二)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的;(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统计人员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 | 师市统计局 | 师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处分: | 师市 |
3 | 对拒绝、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资料的、迟报的处罚 | 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资料的、未按时提供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第四十四条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行为 | 第四十四条 |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师市统计局 | 师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给予处分,罚款 | 师市 |
4 | 未设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行为 |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 第四十五条 |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 | 第四十五条 | 第四十五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师市统计局 | 师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处分、罚款 | 师市 |
5 | 对农业普查对象的单位和经营户拒绝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执法检查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 第三十九条 | 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师市统计局 | 师市统计局 | 行政处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予以通报;处分、罚款 | 师市 |
终审: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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