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清单
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一次性告知书—(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一、证明事项名称:理事或董事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
二、证明用途:(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需提交材料
三、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二十一条“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四、办理的行政事项名称: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初级中等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教育机构设立审批
五、证明提供方式:采用书面承诺替代提交证明材料或者依法提交证明材料。
六、承诺的方式:申请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应当向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提交签名或者盖章后的承诺书原件。
(以下内容为二选一)
1.本证明事项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作出承诺,不可代为承诺。
2.本证明事项可以由代理人代为承诺,代理人需提交申请人的特别授权材料。
七、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第一师阿拉尔市教育局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不再索要有关证明。
行政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有正当理由的,经本机关(单位)同意后可以撤回承诺,重新按原程序办理。
八、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行政机关依法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申请人对依据决定发生的行为给第三方造成的影响、损失和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实施诚信管理、联合惩戒。发现申请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
终审:fzzfjsz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