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
第一条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和评估顺利实施,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中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以下简称跟踪反馈和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或决策实施后,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执行效果及其影响等进行调查分析做出综合评定,并提出评估意见的制度。
第四条 决策承办部门是跟踪反馈和评估制度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 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六条 开展跟踪反馈和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作出跟踪反馈、评估。
第七条 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主要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重大行政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各项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有针对性地解决相关的社会问题;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三)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四)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五)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度、满意度;
(六)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的形式:
(一)运用个体的、群体的访谈方法或采用文件资料审读、抽样问卷等方法采集整理决策信息;
(二)实行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统计分析决策信息;
(三)运用成本效益统计、抽样分析法、模糊综合分析法等政策评价方法评价得出结论并加以综合分析,最终取得综合评定结论。决策跟踪评估的具体方法可以根据决策特点和后评价的要求,选择上述一种或多种形式。
第八条 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的程序:
(一)成立小组。小组由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等参加;
(二)制定方案,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等;
(三)形成决策跟踪反馈和评估报告。对决策的制定与实施进行总体的评价,对决策后果、决策效率、决策效益做出定性与定量的说明,并对以后决策的制定实施提出建议;
(四)其他跟踪反馈和评估准备工作。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承办部门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律师事务所、社会组织、咨询机构等(以下简称受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在委托范围内开展工作,自身力量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可以外聘专家参与,不得擅自将委托事项变相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应当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
法律、法规、规章对受委托评估机构另有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受委托评估机构违背客观事实作出评估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委托协议承担相应责任,并由委托单位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二条 参与跟踪反馈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决策执行过程中,出现较大争议、风险或重大分歧,可能影响决策执行需要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启动评估工作,分析总结争议、风险存在的原因,提出整改完善的意见建议,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决策机关。
第十四条 决策机关作出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调整决策内容决定的,决策执行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五年以上长期执行的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重大改革事项等执行结束后应及时进行终期评估,全面分析总结决策执行的效果、成功的经验、存在的不足,以及可为其他决策的实施提供的经验和借鉴。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