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师阿拉尔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审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规范第一师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工作,更好满足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师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服务事项的标准化梳理、发布、动态调整、实施、审核与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政务服务事项包括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
(一)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由法定行政机关、单位和组织依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实施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
(二)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法定行政机关、单位、组织和企业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事项。
第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管理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标准统一、分级负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师市行政机关、单位、组织和企业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师市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统一管理。
第六条 师市党委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编制梳理、统一发布、动态调整和监督指导等工作,统筹师市政务服务事项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梳理汇总与发布、实施情况监督、信息公开等。
第二章 梳理、发布与动态调整
第七条 师市党委办公室牵头梳理各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基本目录应包含事项名称、办理项(子项)名称、事项类型、实施主体、办件类型等要素。
第八条 师市党委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的发布,在兵团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和实体大厅等同步公开。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政务服务事项的动态调整包括新增、承接、取消、下放、整合和其他要素调整。
第十条 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动态调整: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新颁、修订、修正(修改)、废止或失效的;
(二)上级对政务服务事项进行调整的;
(三)政务服务实施机构职能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情形导致政务服务事项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做好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的协同联动调整。各政务服务事项的实施主体做好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与权责清单的衔接。
第三章 实施、审核与监督
第十二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兵团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并进驻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统一办理。
第十三条 编报审核要求。在编制、调整基本目录和实施清单时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一是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现行有效。事项设定依据不得低于省政府规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是事项名称必须与兵团政务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更改。三是实施机构、行使层级、事项类型、办件类型等信息合法准确。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目录实施,已取消的政务服务事项,不得继续实施或者变相实施,不得转由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主体对基本目录中本单位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政务服务事项实施主体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实施过程中进一步优化服务流程,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跑动,为企业和群众提供更规范、更便利、更高效的政务服务。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就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务院、自治区、兵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