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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4/9/13 17:00:53

权限内排污许可证核发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1-16 17:43:10 浏览次数: 【字体:

办理事项名称

权限内排污许可证核发

办理对象

符合办理条件者

办理条件

1、排污申报登记材料已经环境主管部门核定。

2、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所需材料

需要提交资料(一)现有排污单位申领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排污单位依法在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

2、向我局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

3、其他证明材料。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延续,除了需提交(一)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核定的排污申报材料、排污费“一般缴款书” 回联;

2、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近一年环境监测报告;

3、已申领的《排污许可证》;

4、限期治理或限期整改单位,需提交限期整治、限期整改验收材料。

(三)排污许可证变更,除了需提交(一)所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排污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企业相关基本信息发生变化,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情况说明;

2、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的性质、排污地点发生变化,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排污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需提供核定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

3、已申领的《排污许可证》。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现场踏勘、科室审核、领导审批、窗口发件

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环境监测站按物价局相关标准收取费用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办理流程图

 

 

终审: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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