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一、行政事项: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
二、实施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三、实施主体:第一师交通运输局。
四、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
五、普通程序处罚流程:
实施行政检查或者通过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的,审查以下内容决定是否立案。
1.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2.依据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本执法机构具有职能管辖、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权;
4.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符合立案标准的,填写《立案登记表》报批。
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当事人、勘验检查、证据保存等)。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制作《案件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办案机构审核。
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后,报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
拟处罚的,制作并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采纳。(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以 500 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20000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召开听证会。)
案件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案件属于重大案件的,提交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法送达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执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履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归档保存案卷材料。
六、行政强制措施相关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七、投诉渠道
交通运输服务监督举报电话:12328
兵团政务服务热线:96359
八、救济途径
当事人如对第一师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实施的行政强制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以下之一法律救济途径: 1.自收到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十日内有权向第一师阿拉尔市人民政府或兵团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2.自收到处罚决定书或行政强制行为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权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九、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第一师阿拉尔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0997-6373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