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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时间:2024/9/13 17:00:53

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5-31 18:32:17 浏览次数: 【字体:
权力事项名称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权力类别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事项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二、下达催告通知书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四、是否履行处罚决定
五、不再施行行政强制-归档
六、强制履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归档
实施主体第一师气象局承办机构第一师气象局
实施对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理情况公开范围全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法定时限承诺时限
咨询电话0997-4610090投诉电话0997-461212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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