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
权力事项名称 | 对雷电灾害事故的鉴定 | ||
权力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 ||
责任事项 | 1.调查责任: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接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组织防雷专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鉴定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作出雷灾鉴定结论。 3.送达责任:将雷灾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并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指导遭受雷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雷电灾害防护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气象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气象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10090 | 投诉电话 | 0997-461212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