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市农业农村局兵团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表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调整依据 | 调整情况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 | 行政处罚 | 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证或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收购生鲜乳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 | 行政处罚 | 对违法收购、销售、购进、运输的生鲜乳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 | 行政处罚 | 对未备案开办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 | 行政处罚 | 对无证生产经营、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未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及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 | 行政处罚 | 对不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免疫接种的,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运载工具没有及时清洗、消毒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二条 |
9 | 行政处罚 | 对未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他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五条 |
10 | 行政处罚 | 对屠宰、经营、运输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11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防疫合格证、未办理跨省引种审批手续、未经检疫输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一百条 |
12 | 行政处罚 | 对未附检疫证明屠宰经营运输动物,经营运输动物产品,参加动物展览演出比赛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 |
13 | 行政处罚 | 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三条 |
1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发布动物疫情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四条 |
15 | 行政处罚 | 对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诊疗机构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 |
16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反操作技术规范,使用不合格兽药和器械,不按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防疫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六条 |
17 | 行政处罚 | 对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拒绝监督检查和监测检测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八条 |
18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19 | 行政处罚 | 对未经审批和已审批但不再具备生产许可条件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0 | 行政处罚 |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反限制性规定、不落实采购、生产、销售记录或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饲料产品生产企业发现不主动召回或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以及生产经营假冒产品、无标准产品、标签标识内容不符产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推广未审定或鉴定的畜禽品种,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3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畜禽遗传资源有关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4 | 行政处罚 | 对不符合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私自拆包分装、经营无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失效霉变的饲料,对销售饲料不落实购销台帐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5 | 行政处罚 | 对养殖者使用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标准、无产品标签或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自配料不遵守自配料使用规范,对外提供自配料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6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的、违法销售种畜禽的、销售未附具标识的和伪造变造标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7 | 行政处罚 | 对畜禽养殖场未建立养殖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8 | 行政处罚 |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29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0 | 行政处罚 | 对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强制性规范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2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含有禁用物质的、含有毒有害物质的、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3 | 行政处罚 | 对冒用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4 | 行政处罚 | 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5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出现群体发病和死亡不报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6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病原分离时不遵守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7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处理受保护的畜禽遗传资源,造成畜禽遗传资源损失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8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39 | 行政处罚 | 对擅自向天然水域投放水生动植物新品种或者擅自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苗种和怀卵新体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0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调运检疫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2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无农药登记证或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3 | 行政处罚 | 对违章操作农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4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5 | 行政处罚 | 对气候可行性论证中出具虚假论证报告或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6 | 行政处罚 | 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或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7 | 行政处罚 | 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8 | 行政处罚 | 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使用非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审查的气象资料、伪造气象资料或其他原始资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49 | 行政处罚 | 对不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设备管理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施放气球活动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3 | 行政处罚 | 对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4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发布或传播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5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6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7 | 行政处罚 | 对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等行为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8 | 行政处罚 | 对发现违反防雷资质管理或其他行政许可的行为的情形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5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防雷装置管理规定情形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0 | 行政处罚 |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气象行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2 | 行政处罚 | 对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3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4 | 行政处罚 | 对气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5 | 行政处罚 |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6 | 行政处罚 | 对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7 | 行政处罚 | 对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8 | 行政处罚 | 违规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69 | 行政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或者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擅自生产农药的;未按照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的规定,擅自生产农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0 | 行政处罚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1 | 行政处罚 | 对超出规定水域从事旅游开发和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处罚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交由水利局行使 | |
72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3 | 行政强制 | 对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查封、扣押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4 | 行政强制 | 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的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5 | 行政强制 | 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代履行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6 | 行政强制 | 对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的代履行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7 | 行政强制 | 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没有及时清洗、消毒的代履行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8 | 行政强制 | 对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查封扣押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79 | 行政强制 | 对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场所的查封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0 | 行政强制 | 对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 | 《关于进一步深化师市市场农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方案》(新兵党办发[2022]14号) | 交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 | |
81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核准 | 根据关于公布《兵团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2021年版)》农业农村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的通知,已取消 | 已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