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兵团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兵团其他有关部门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
权力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加强雷电灾害防御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实施主体 | 第一师气象局 | 承办机构 | 第一师气象局 |
实施对象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 全社会公开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征收)标准及依据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无 |
咨询电话 | 0997-4610090 | 投诉电话 | 0997-4612121 |
备注 |